安全技術檢查概念
安全檢查是安全技術檢查的簡稱,是指民航機場實施的防止劫、炸飛機和其它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發生,為保障旅客、機組人員和飛機安全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檢查。
安全檢查是預防劫、炸機的重要措施,是世界性航空安全措施,安全檢查的對象是所有乘坐民航班機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工作攜帶的行李物品和空運貨物、郵件。安全檢查的目標是一切被認為可以用作劫、炸機的物品。
安全技術檢查相關知識
多年以來,世界各國民航均有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使用爆炸物、武器等劫持或破壞飛機的現象發生,防止劫持飛機和破壞飛機成為各國政府保證民航安全飛行的重要工作。
我國政府曾多次下達有關布告,并采取了許多措施,對保證空防安全和飛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安全檢查工作由機場安檢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其對象為乘坐國際、國內民航班機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對進入機場隔離區的人員及其攜帶物品;對貨主委托民航空運的貨物(經國家特別準許者除外)等。目的是防止將槍支、彈藥、武器、兇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及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危險品帶上或裝載上飛機,保障民航飛機和乘客生命財產安全。 安全檢查的方法有二種,一種是技術檢查。另一種是手工檢查。這兩種辦法可以單獨采用,并可以兼用。 機場安全檢查在國際上開始開1970年,初期均為人工檢查。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73年和1974年開始使用儀器檢查,同時鋪之以手工檢查。我國機場安全檢查始于1981年4月1日,只對乘坐國際班機的中外籍旅客及攜帶行李物品實施安檢,同年11月1日起,對乘坐國內班機的中外籍旅客及攜帶行李物品實施安檢。1993年8月起,中國民航總局針對空防嚴峻形勢,對重點航線旅客實行了更加嚴格的安全檢查措施,以確保乘客和飛機的安全。
如何配合安全檢查
為了保證旅客與飛機的安全,登上飛機前要對旅客進行安全檢查。每個旅客都應懂得有關規定,以便積極的協助和配合好檢查。目前,我國的安全檢查程序有以下三項:
1.證件檢查。旅客一進入安全檢查區,首先要接受證件檢查。檢查人員要對每個旅客 的飛機票、登機牌、身份證進行檢查核對,并在登機牌和隨身攜帶物品的行李牌上加蓋查驗印章。所以旅客應提前把機票、登機牌和身份證準備好,并主動把隨身攜帶物品交給檢察員蓋章。
2.行李物品檢查。旅客應把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放在檢查儀上器前的傳送帶上進行檢查。儀器檢查對人體、照相機、膠卷、食品等均無損害。冬季旅客還應把大衣脫下來放在傳送帶上。
3.人身檢查。凡乘坐飛機的旅客,必須通過安全門進行人身檢查。旅客在通過安全門之前,應提前把隨身攜帶的金屬物品,如鑰匙、鋼筆、指甲刀、精裝香煙(帶錫紙的)、袖珍收音機、計算器、保健盒等,拿出來交給檢查人員,然后通過安全門,并服從檢查員認為必要的其他項目的檢查。檢查完畢,便可帶好自己的物品登機。為了便于記憶,人身檢查可概括為以下幾句話:香煙、鑰匙、打火機、鋼筆、硬幣、計算器、眼鏡盒、保健盒,拿出來放在盤子里,過了安全門,拿好東西上飛機。
安全檢查查禁的物品是指武器、兇器、利器、彈藥和易燃物品(如汽油、煤油、丁烷氣等),易爆物品(如爆竹、小禮花等),劇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危害飛行安全的其他危險品。如工作和職業需要攜帶利器(如寶劍、武術刀棍等),可提前辦理航空托運。如果違反規定,把違禁物品帶到了安全檢查現場,檢查員將根據情況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或予以沒收。
頭等艙乘客可隨身攜帶兩件小件物品,公務艙或經濟艙乘客只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總重量五公斤為限,每件體積不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件數、重量或體積限制,不能自行帶入飛機客艙內。 免費行李額 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費交運行李額,頭等艙40公斤,公務艙30公斤,經濟艙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 不準行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交運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內夾帶武器、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政府規定的禁運物品。不得攜帶小動物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秩序和容易損壞飛機、污染環境的物品。 不準在交運行李內夾帶的物品 機密文件、保密資料、技術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易碎物品、流質物品、貴重物品(如金銀、首飾、手表、照相機等)。
乘機旅客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的種類
國內航班旅客乘機需持有客票、登機牌和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其中,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包括:中國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干部證、軍隊離休干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地區居民和臺灣同胞旅行證;外籍旅客的護照、旅行證、外交官證等;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對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可憑其學生證、戶口簿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放行。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等。 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類,包括: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于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6、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的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規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等,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對限制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加強管理的公告》
1、乘坐中國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隨身攜帶總量不超過1升(L)的液態物品(不含酒類),超出部分必須交運。液態物品須開瓶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攜帶。
2、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ml)。
3、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于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交運。
4、盛裝液態物品的透明塑料袋應單獨接受安全檢查。
5、需在國外、境外機場轉機的由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旅客,在候機樓免稅店或機上購買液態物品,應保留購物憑證以備查驗。
6、所購物品應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國外、境外機場對攜帶免稅液態物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7、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液態物品,適用本條規定。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盛放在袋體完好無損、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須出示購物憑證。
8、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酒類物品不得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運行李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9、有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可適量攜帶。
《關于禁止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2008]2號
1、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2、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并應置于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3、來自境外需要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于袋體完好無損且風口的透明塑料袋內,并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攜帶。
4、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交由機組保管。
5、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攜帶的液態物品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7年3月17日發布的《關于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中有關規定。
6、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后果的,責任自負。
《關于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2008]3號
根據航空安全的需要,決定從即日起,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提醒廣大旅客自行處理好相應物品,由此發生的延誤和誤機,后果自負。